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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冬英与姜淑有、戴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英,姜淑有,戴良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125号原告:曹冬英,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姜淑有,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塘边村新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周国平,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杨斯佳,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良财,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原告曹冬英与被告姜淑有、戴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曹冬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冬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