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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车业军与被告张天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业军,张天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49号原告车业军,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天太,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车业军与被告张天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车业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业军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车业军负担。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