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车业军与被告张天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业军,张天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49号原告车业军,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天太,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车业军与被告张天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车业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业军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车业军负担。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