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冯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冯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381号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浩龙音乐界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旭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虹,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