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辉与罗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辉,罗长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939号原告:李文辉,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罗长平,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辉与罗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辉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