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祖兴与祝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兴,祝凤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718号原告张祖兴,男,195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蒋晓红,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凤鸣,男,195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兴与被告祝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祖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祝凤鸣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祖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祖兴撤回对祝凤鸣的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祖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吾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