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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文雅与冯金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雅,冯金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5187号原告:杜文雅,女,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莒县。被告:冯金彦,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秀侠,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负责人:王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雅诉被告冯金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杜文雅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