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学坤与前郭县查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坤,前郭县查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980号原告:姜学坤,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兆义。被告:前郭县查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前郭县。法定代表人:薛小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坤与被告前郭县查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彦臣人民陪审员 陈喜元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