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东东、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东,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东,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张杰,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刘东东与张杰(2017)浙0726执28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9245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4月0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东东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杰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安协助布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审 判 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天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