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恢39号双牌县升财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双牌县升财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蒋林蓉(曾用名蒋财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双电路*号。本院执行的双牌县双牌县升财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一案,现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