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65号罪犯杨超,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赔偿受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89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49.5分、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杨超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