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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白凤英、李更宝、闫佳颖、杨茜、 张晋旗、白云、魏安琪、张弦弦、郭静、张晋贤、宋露杰、 张茜、王静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善洲,蒋纯昌,白凤英,李更宝,闫佳颖,杨茜,张晋旗,白云,魏安琪,张弦弦,郭静,张晋贤,宋露杰,张茜,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善洲、蒋纯昌等36人。被执行人白凤英。女。被执行人李更宝,男。被执行人闫佳颖,女。被执行人杨茜,女。被执行人张晋旗,男。被执行人白云,男。被执行人魏安琪,女。被执行人张弦弦,女。被执行人郭静,女。被执行人张晋贤,男。被执行人���露杰,男。被执行人张茜,女。被执行人王静,女。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白凤英、李更宝、闫佳颖、杨茜、张晋旗、白云、魏安琪、张弦弦、郭静、张晋贤、宋露杰、张茜、王静犯诈骗罪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陕04刑终172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见秦都法院(2016)陕0402刑初55号判决书第十四项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现已执行回399352元并将部分案款支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29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