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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鼎、陈超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鼎,陈超洋,马阔,陈冰,马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鼎,男,1994年4月22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燕义钟,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超洋,又名陈洋,男,1994年3月22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2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阔,男,1993年10月25日生,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2017年6月2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冰,男,1993年10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2017年6月2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宇,又名马世宇,男,1993年8月2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2017年6月9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马阔、陈冰、马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马阔、陈冰、马宇及辩护人燕义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阔、马通(在逃)与被害人吴某在荥阳市豫龙镇麦嘎KTV门口发生口角厮打后,伙同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陈冰、马宇殴打被害人吴某,致使吴某身上多处损伤,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阔、陈超洋、陈冰于2017年6月2日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被告人马宇于2017年6月8日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在卷,指控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马阔、陈冰、马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马阔、陈冰、马宇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伤害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马鼎辩护人以被告人马鼎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阔、马通(在逃)与被害人吴某在荥阳市豫龙镇麦嘎KTV门口发生口角厮打后,伙同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陈冰、马宇殴打被害人吴某,致使吴某身上多处损伤,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阔、陈超洋、陈冰于2017年6月2日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被告人马宇于2017年6月8日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鼎已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三万元,被害人吴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马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赔偿协议及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马阔、陈冰、马宇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鼎、陈超洋、马阔、陈冰、马宇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马鼎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超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马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子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