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位于本区横店街东升村严下湾2号杨某家,采取用手拉弯窗户防盗窗条后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杨某家中现金人民币30元及蓝色“黄鹤楼”香烟一盒。随后,被告人熊某某窜至该湾30号白某家,从其二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白某家中现金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告人熊某某又窜至该湾29号张某家,采取用手拉弯窗户防盗条后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张某家中现金人民币860元。同日15时许,当被告人熊某某窜至位于本区横店街百花村孙张湾10号孙某家,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时,被孙某发现,当其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孙某追撵并抓获,后孙某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熊某某处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已分别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白某、张某、孙某的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前科材料、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熊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