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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闪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闪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闪红,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闪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闪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潘闪红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社区翠榕路实达电器行内,趁店员不注意时,将被害人李某在网上购买的地拖、地拖桶组合套装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潘闪红又到更合镇合水社区翠榕路实达电器行内,趁店员不注意时,将被害人宋某在网上购买的带灰色布套的组合鞋架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潘闪红再到更合镇合水社区翠榕路实达电器行内,趁店员不注意,准备将被害人张某1在网上购买的用黄色纸皮箱装的一双鞋子,以及被害人钟某1在网上购买的用蓝色塑料袋装的一条蓝色牛仔裤盗走时,被李健文发现并阻止其逃走。随后李健文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将潘闪红抓获。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闪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闪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闪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潘闪红的供述和辩解,报案人李健文的陈述,被害人张某1、钟某1、李某、宋某、陈某、张某2、钟某2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截图照片、快递发货单、订单详情单、订单跟踪单、物流详情单,照片制作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更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闪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闪红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闪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潘闪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潘闪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闪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