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上虞市景天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上虞市景天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潘宝江,丁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MAA9P。委派代表人:柴驰宇。被执行人:上虞市景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保华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06837294-3。法定代表人:丁月琴。被执行人:绍兴上虞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上浦镇陶岙村火晒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8640365N。法定代表人:潘宝江。被执行人:潘宝江,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丁月琴,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铭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虞市景天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潘宝江、丁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景天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潘宝江、丁月琴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7)浙06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上虞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潘宝江所有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