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8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弓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184号原告:弓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住古交市。被告:康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告弓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苏月清审 判 员  闫建光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