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弓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184号原告:弓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住古交市。被告:康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告弓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苏月清审 判 员 闫建光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