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200号原告:白某,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黄小方,河南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巡,河南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1,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张某3,男,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张某4,男,汉族,住修武县。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