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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晋中曙光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曙光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晋中曙光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常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申请执行人晋中曙光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及银行账户存款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保明审判员  孙勇庆审判员  侯吉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