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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立华与陈群伟、XX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华,陈群伟,XX芬,林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953号原告:陈立华,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群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XX芬,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桂荣,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立华与被告陈群伟、XX芬、林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立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立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陈立华负担。审 判 长  冯 芳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雪凡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