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奉节县汇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奉节县规划局奉节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奉节县汇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局,奉节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汇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康宁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76413K。法定代表人冉启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腹街道诗城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559048048D。法定代表人陈湿,局长。委托代理人成书卿,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冉春颜,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2社,组织机构代码:00865872-0。法定代表人祁美文,县长。委托代理人许弟培,该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奉节县汇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鑫石化公司)因奉节县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理及奉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行初3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汇鑫石化公司以被上诉人奉节县规划局已撤销其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汇鑫石化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上诉人汇鑫石化公司撤回上诉后,原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上诉人奉节县汇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奉节县汇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程鸿声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绍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