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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祝芳润、宋登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芳润,宋登福,谭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祝芳润,女,生于1955年2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宋登福,男,生于1970年11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谭福珍,男,生于1975年11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芳润与被执行人宋登福、谭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祝芳润与被执行人宋登福、谭福珍于2017年7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