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9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冶金公司)与被告上海松竹梅园艺有限公司(下称松竹梅园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冶金公司),上海松竹梅园艺有限公司(下称松竹梅园艺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629号原告: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冶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92号。法定代表人:丁公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姣,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竹梅园艺有限公司(下称松竹梅园艺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588号401室57号。法定代表人:王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冶金公司诉被告松竹梅园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冶金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冶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冶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南京冶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胡小平人民陪审员 徐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德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