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段秀英,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城前岭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段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