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顺清、朱伟山等与刘宽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刘宽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40号原告王顺清,男,1948年7月15日生。原告朱伟山,男,1973年1月20日生。原告位成稳,男,1964年11月10日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宽河,男,现年45岁。原告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与被告刘宽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刘宽河不在指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对被告刘宽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退还原告王顺清、朱伟山、位成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