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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易传梅与朱毅彬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梅,朱毅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12号申请人:易传梅,女,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朱毅彬,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易传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万元。被执行人朱毅彬现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