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易传梅与朱毅彬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梅,朱毅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12号申请人:易传梅,女,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朱毅彬,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易传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万元。被执行人朱毅彬现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