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第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第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442号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北路以东开源鑫城14楼。法定代表人李旭。委托代理人XX,系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春花,系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第平,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现住长沙县。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第平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树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