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文圣与叶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圣,叶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776号原告:顾文圣,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顺良,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顾文圣与被告叶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叶顺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叶顺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其余不变。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文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顺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3日,被告叶顺良向原告顾文圣借款1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叶顺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文圣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5000元自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叶顺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