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邓建华、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华,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华,男,汉族,1993年2月4日,住广西贵港市南区,被执行人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白沙国际汽车主题公园综合楼一层A101、A102、A103、A104号商铺。被执行人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10号院1号楼地下部分-1层60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华与被执行人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3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