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某、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钱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520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雷州市西湖大道***号。法定代理人:黄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吴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钱某,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雷州市,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开庭期间,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与被告吴某、钱某存在两笔贷款(一笔为5.6万元的信用贷款,另一笔为抵押贷款35万元),现原告委托代理人无法确定本案诉讼标的的具体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72.68元,减半收取886.34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邓海江审 判 员 李 儒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