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悦光、芦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光,芦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王悦光,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芦红梅,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南姜家庄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悦光与被执行人芦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45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