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阳县张家崖村民委员会与谭洪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张家崖村民委员会,谭洪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014号原告:宁阳县张家崖村民委员会,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庆。被告:谭洪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五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阳县葛石镇张家崖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审 判 员 孟 建人民陪审员 张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肖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