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新房、冯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新房,冯文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454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新房,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冯文花,女,1956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新房、冯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燕 燕人民陪审员 郭艳丽人民陪审员郭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