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赵卫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卫东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林杰执行员 董钦锋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晨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