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申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正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明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正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明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4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正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邹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全,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继,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明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宝芦公路北侧(液化气站西侧)。法定代表人:林明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正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明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9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正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对本案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正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正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嘉节审 判 员 张 阳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