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与武汉仁和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武汉仁和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189号原告: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与华光大道交会处慧谷时空1幢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50053H。法定代表人:姜爱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九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仁和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91079522M。法定代表人:胡晓宇。原告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仁和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通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