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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连左亮与陈富德、陈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左亮,陈富德,陈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460号原告:连左亮,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富德,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文雄,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连左亮与被告陈富德、陈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陈富德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陈文雄对1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富德因需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连左亮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文雄自愿为被告陈富德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按印。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富德至今未予履行,被告陈文雄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富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左亮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陈文雄对被告陈富德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富德、陈文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