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36号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国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青韬,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韬名下车牌号为川HXXX**的东风牌汽车户籍予以冻结。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为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青韬所有的川HXXX**东风牌牌小型普通客车户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二年。本案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