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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54号。法定代表人马春秀,局长。被执行人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西临7号。法定代表人李淑香,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7)京0116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京怀农饲料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房产、机动车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一个。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新水农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