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林掌平与辛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掌平,辛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76号原告林掌平,男。被告辛建强,男。原告林章平与被告辛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章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章平撤回对被告辛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章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杜政武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