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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林掌平与辛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掌平,辛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76号原告林掌平,男。被告辛建强,男。原告林章平与被告辛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章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章平撤回对被告辛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章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杜政武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