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蛟与被告赵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蛟,赵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1206号原告:刘洪蛟,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赵玉东,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刘洪蛟与被告赵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蛟和被告赵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车辆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立即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要求被告承担车辆过户前发生费用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丰田威驰轿车卖给被告,合同注明被告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过户,合同签订后发生任何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但车辆交给被告后,被告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车辆发生违章罚款400元。被告赵玉东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9日,刘洪蛟和赵玉东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洪蛟将自己所有丰田威驰牌轿车(车牌号辽AXXX**号)以7.5万元价格卖给赵玉东,车辆转移登记(过户)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费用由赵玉东承担。另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车辆发生相关费用均由赵玉东承担。当日,刘洪蛟收到赵玉东购车款后将车辆交付。合同约定过户期满后,刘洪蛟多次找到赵玉东,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赵玉东因已将车辆交与他人,不掌控车辆,至今未办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洪蛟提交车辆买卖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所有权证明以及被告赵玉东出具的车辆收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事实,被告赵玉东亦无异议,可认定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赵玉东购买车辆后,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请求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现要求被告承担车辆违章罚款损失,因该罚款原告未缴付,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洪蛟与被告赵玉东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赵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办理辽AXXX**号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赵玉东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玉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