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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灿与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76号原告:陈灿,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栋5层。法定代表人:梁雪,总经理。原告陈灿与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原告陈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灿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灿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