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杜金与赵文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赵文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631号原告:杜金,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毛晓明(受杜金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天艮(受杜金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杜金的父亲,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赵文斌,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华锋(受赵文斌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金诉被告赵文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杜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杜金负担。审 判 长 金 民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