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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胜涛与王毅刚、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涛,王毅刚,王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552号原告:张胜涛,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萍,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园,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刚,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王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号望江国际中心*号*层。主要负责人:叶晓峰。原告张胜涛诉被告王毅刚、王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胜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胜涛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 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