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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妹与张清宝、周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妹,张清宝,周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454号原告:李妹,女,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贤,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宝,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周宝华,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林妹与被告张清宝、周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妹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