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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与石保岗、岳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石保岗,岳爱英,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5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负责人:王国清,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同生、杨庆明,该社职工。被告:石保岗,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岳爱英,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花园口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岳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诉被告石保岗、岳爱英、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