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与石保岗、岳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石保岗,岳爱英,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5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负责人:王国清,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同生、杨庆明,该社职工。被告:石保岗,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岳爱英,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花园口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岳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诉被告石保岗、岳爱英、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