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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申小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71号罪犯申小斌,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4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清水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麦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犯抢劫罪、盗窃罪所判刑期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记功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13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漏罪寻衅滋事罪发生在2013年11月11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该犯在前罪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7年6月15日甘谷监狱报请减刑时,间隔为2年3个月,尚未满三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小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