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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弈林,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该公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慕云,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酷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的《WHYNOT》音乐专辑封套载有“WHYNOT|ELLA”“发行|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印必究”“P&C2015HIMInternationalMusicInc.”等字样,列有曲目《无解》《真的我》《有何不可》《有事吗》《你正常吗》《差一点》《信爱成瘾》《浪费眼泪》《想念自己》《赖床》《情书》《30啊》《Whynot!》等歌曲。2015年5月21日,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淘宝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载明,于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授权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权益之录音或录像制品(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独占性专有权利和非独家权利授权被授权方使用,被授权方并有权转授权予第三人使用,被授权方的独占性专有权利为通过互联网、无线互联网,以个人电脑、无线手机、掌上电脑等所有现在及将来可能在授权期限出现的软硬件终端为媒介向个人用户提供授权内容,使用方式包括授权内容的在线播放、视听、下载、线上背景音乐等;被授权方的非独家权利(即授权方亦有权对第三人行使授权内容之相关权利)为以宣传推广之目的对授权内容及其相关的宣传资料的使用,终端设备内置音乐内容或扩充之音频、视频播放软件(如智能电视中之音乐软件),双方进一步同意并明确,上述音乐服务仅限于硬件终端(包括智能电视)自有品牌中之音乐软件,除此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品牌的音乐服务则属于被授权方独家权利的范畴;对于授权期限内发生的、擅自对授权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之行为,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维权行动;授权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附件一《录音歌单录音或录像制品清单》中列明专辑《WHYNOT》包含的歌曲有《无解》《真的我》《有何不可》《有事吗》《你正常吗》《差一点》《信爱成瘾》《浪费眼泪》《想念自己》《赖床》《情书》《30啊》《whyNot!》等。该《授权书》及附件于同年经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敏律联合事务所公证认证及北京市公证协会核验。2015年7月,淘宝公司(授权方)向水渡石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方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享有包括《SuperStar》《不想长大》《恋人未满》《寂寞在唱歌》等在内的音乐作品(授权作品详见附件)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2月28日;授权方已授予被授权方于授权期限内,在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授权作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授权作品使用在被授权方运营的“天天动听”音乐平台上,供互联网用户在线收听和下载。附件《授权作品清单》中列明专辑《WHYNOT》包含的歌曲有《无解》《真的我》《有何不可》《有事吗》《你正常吗》《差一点》《信爱成瘾》《浪费眼泪》《想念自己》《赖床》《情书》《30啊》《WhyNot!》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27号公证书载明,同月3日、6日,淘宝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与互联网连接的办公电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查询域名为“kugou.com”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酷狗公司,点击网站首页网址“www.kugou.com”,进入网站“酷狗音乐”,点击页面底部的“工商图标”,显示网络经营者基本信息有“企业名称: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返回“酷狗音乐”首页,依次点击查看“关于酷狗”“招聘信息”,点击“酷狗音乐”首页的“产品中心”,下载软件“酷狗电脑版”并安装,进入酷狗音乐客户端首页,点击“设置”“帮助与意见反馈”“关于酷狗(2015/6/18”,返回“酷狗音乐”客户端首页,依次点击“更多”“VIP中心”“充值”“帮助”“什么是酷狗VIP”“如何查询VIP服务到期时间?”“如何续费酷狗VIP服务?”“充值成功后,服务多长时间内到账?”“如何计算酷狗VIP一个月的周期”“缤纷特权”“VIP加速下载、VIP专属身份表实、客户端去广告、VIP专用客服、演唱会优先抢票、酷狗VIP专属座驾”“特权对比”,并查看相关网页内容,返回“酷狗音乐”客户端首页,点击乐库,在页面上方搜索栏中输入“我就是。Ella陈嘉桦”进行搜索,点击专辑栏,结果页中包含有名为“WHYNOT”的专辑,点击该专辑进入的页面显示有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供的涉案专辑封套内容相同的专辑封面,歌曲列表中包含有名称为《无解》《真的我》《有何不可》《有事吗》《你正常吗》《差一点》《信爱成瘾》《浪费眼泪》《想念自己》《赖床》《情书》《30啊》《WhyNot!》,将上述13首歌曲下载并保存至本地电脑,并将上述歌曲文件刻录至光盘并附于公证书。经比对,公证下载的歌曲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歌曲的音源一致。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了多封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发送至酷狗科技的《淘宝软件独家音乐作品下线通知函》电子邮件(刻录光盘)及《羊城晚报》2015年6月27日A7版刊登了《剑网行动整肃盗版音乐酷狗侵权引唱片公司众怒警告函》一文的网络打印件,电子邮件中均称酷狗科技的播放平台酷狗为公众提供《华研作品》的在线播放,要求酷狗科技停止侵权行为等,《警告函》中系多家公司向酷狗公司发出警告,酷狗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电子邮件未经公证,《警告函》无法核实刊登发表的主体。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了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2015)沪闵证经字第824号公证书,拟证明酷狗公司通过播放涉案歌曲,谋取非法利益,给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证书载明,2015年4月23日,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计算机登陆IE浏览器,进入网站“www.baidu.com”,在百度搜索栏中依次搜索“谢振宇:音乐是酷狗不可撼动的主题”“酷狗音乐CEO谢振宇寄语中大毕业生”“10月手机音乐APP:酷狗领跑酷我音乐增量最高”等内容,并点击相应的搜索显示结果。酷狗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报道的数据均为2014年,而公证数据在2015年,两者没有直接关联性,且平台用户的数量与涉案音频的传播量、下载、播放量均无直接联系。原审法院另查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因酷狗公司侵害包括本案所涉歌曲在内的共886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原审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穗天法知民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酷狗公司在其经营的“酷狗音乐”PC端软件传播涉嫌侵权歌曲。酷狗公司称其收到裁定后立即下线全部歌曲。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就(2015)穗天法知民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歌曲一并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10-1696号案合并予以审理。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本案的经济损失按每首歌曲10000元计算,合理费用按每案2000元计算,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就合理费用主张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6000元、律师费发票三张共计300000元、《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及附件《风险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的音乐专辑、授权书、公证书、《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封存光盘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的音像制品《WHYNOT》标注有“发行|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印必究”“P&C2015HIMInternationalMusicInc.”等字样,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该音像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附件清单中录音或录像制品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个人用户提供在线播放、下载等权利独占性授予淘宝公司,淘宝公司有权转授权予第三人并采取维权行动,授权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该《授权书》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淘宝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附件中的音乐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排他性授予水渡石公司,水渡石公司同时取得了上述附件音乐作品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2月28日。上述两份《授权书》附件中均包含了涉案音像制品《WHYNOT》的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13首歌曲。故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认定淘宝公司经授权自2015年3月6日起取得了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除硬件终端自有品牌中音乐软件情形)及转授权权利,并有权就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水渡石公司经授权自2015年3月6日起取得了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的在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亦有权对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酷狗公司的相关抗辩缺乏依据,对此不予采纳。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27号公证书显示“www.kugou.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酷狗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酷狗公司系该网站及从该网站下载并安装的“酷狗电脑版”软件的经营者《无解》《真的我》《有何不可》《有事吗》《你正常吗》《差一点》《信爱成瘾》《浪费眼泪》《想念自己》《赖床》《情书》《30啊》《WhyNot!》,经比对上述11首歌曲分别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歌曲的音源一致。酷狗公司未经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酷狗音乐”软件中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被控侵权歌曲的下载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被控侵权歌曲并不需要升级VIP即可下载,故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酷狗公司通过升级VIP等方式向用户进行收费获取盈利与涉案损失并无关联。鉴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因酷狗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酷狗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注意到酷狗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其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较明显,并综合考虑被控侵权歌曲的类型、知名度、酷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以及本案为关联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数额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酷狗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9500元;二、驳回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负担2650元,酷狗公司负担290元。酷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未就此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律规定。经核查,发现淘宝公司以相同的音频(包括相同专辑和不同专辑)在原审法院重复提起诉讼,本案中,淘宝公司有两次重复诉讼的行为,每次均有13首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淘宝公司该种行为构成重复诉讼。二、原审判决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判赔金额过高,有损酷狗公司的权益。本案专辑并非热门传唱曲目,点击数量少,酷狗公司已及时下架,有一些歌曲因为错漏端口出现问题,非酷狗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下架,也不是酷狗公司进行了二次上传歌曲。酷狗公司并未通过本案专辑向用户收费以获取利益,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酷狗公司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辩称: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我方每次起诉均针对酷狗公司单独的侵权行为,且均有相应的公证书予以证明,所侵权的平台、端口或者时间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二、我方虽然没有提起上诉,但认为原审法院判赔数额偏低,我方已向法院提交由天河区法院在同时期作出的判决作为参考,其判决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每首2000元,明显高于本案每首1500元。二审期间,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酷狗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另案起诉状复印件2份及证据目录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淘宝公司以相同的音频(包括相同专辑和不同专辑)在原审法院重复提起诉讼,重复起诉的案件正在审理中。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质证认为因上述证据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真实,起诉状和证明目录所涉的音乐平台、端口以及侵权公证书均与本案不同,与本案无关,属于另一侵权行为。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2.原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首先,酷狗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两份证据是复印件,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不予认可。其次,酷狗公司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缺乏受理时间及具体侵权事实等相关信息,不足以证明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诉,酷狗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酷狗公司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鉴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因酷狗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酷狗公司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无足够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结合酷狗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歌曲的类型及知名度、酷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淘宝公司及水渡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为关联案件之一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合法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关于淘宝公司对水渡石公司的授权范围。经查,淘宝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歌曲在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给水渡石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淘宝公司对水渡石公司的授权还包括涉案歌曲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虽然淘宝公司在《授权书》中并未明确授予水渡石公司对侵害涉案歌曲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淘宝公司与水渡石公司共同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可见淘宝公司对水渡石公司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没有异议。因此,本院认定水渡石公司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虽有部分事实认定不当,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予以维持。酷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由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闽松审 判 员 姚勇刚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秀德书 记 员 余铭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