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6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今日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今日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6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今日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董付机电水暖市场12排9-10号。法定代表人路飞,经理。被执行人路飞,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4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今日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路飞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路飞名下的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西一街21号房产一处(证号0105002765)。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其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