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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飞与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飞,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6013号原告:余飞。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原告余飞与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原告化名“余菲”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工资。2017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业务员余菲业务提成13000(壹万叁仟元整)。从2017年4月起每月付1000(壹仟元)整”。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原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发表相应的答辩及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欠条》中姓名“余菲”与原告姓名不一致,但本院认为,被告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一直使用化名“余菲”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原告持有《欠条》原件,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飞支付工资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