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尤影影与被告项伟军、四川卖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影影,项伟军,四川卖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205号原告:尤影影,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项伟军,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四川卖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罗乾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影影与被告项伟军、四川卖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尤影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影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影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尤影影负担。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雪雁 来自